第五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