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在签约期限届满后六十日内作出,且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