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征收补偿第三十六条有效征收的住宅房屋,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被营业执照记载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且正在合法经营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营规模、经营年限、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