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