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征收评估第二十七条有效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出具复核结果。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评估报告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