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征收评估第二十一条有效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经依法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估确定。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