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十八条有效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