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根据评估报告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