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十二条有效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