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十一条有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因被征收人原因无法调查登记的,按照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登记工作结束后,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日。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