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经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