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旅游投资、经营环境,推动传统旅游创新,提升城乡旅游服务能力。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投资开发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旅游项目。

禁止建设歪曲和贬损民族传统文化的旅游项目。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