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边境旅游,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