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第二十二条有效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的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制定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制作安全警示标识,并配备专业救援人员和设施。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