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第二十条有效旅游景区(点)经营者应当维护景区(点)公共秩序,保持环境整洁。景区(点)旅游公共设施标志、标识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傣文、景颇文三种文字标识。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