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研发、设计、加工具有民族特色的食品、服饰、纪念品、工艺品等旅游商品,打造具有地方特点和文化内涵的特色品牌,促进旅游商品产业化发展。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