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交通线路,规划建设旅游集散服务中心、中转站和自驾车、房车露营地,加强旅游道路、停车场、旅游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自治州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旅游交通标志进行统一规划设置。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