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旅游项目用地指标,合理安排旅游项目用地。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景区(点)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