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六十五条有效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日期、主持补选工作的负责人员,分别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乡级人大主席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