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六十四条有效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时,其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也可以由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补选代表时,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3日以前公布。补选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经过选民讨论、协商,分别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乡级人大主席团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