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六十一条有效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委会予以公告。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