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委会予以公告。

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