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六十条有效县乡人大代表可以分别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接受代表辞职以后,应当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