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为废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