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二章 选举机构第十三条有效选举工作结束后,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及其所属机构即行撤销,有关选举工作的档案、印章,分别交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乡级人大主席团)保存。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