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选区设立领导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选区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其人选由选举委员会与所在选区的有关方面协商确定。

选区划分若干选民小组,负责组织选民参加选举活动。选民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其人选由选民推选。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