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建立党建引领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协调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积极性,形成社区治理合力。推动业主委员会成员和物业服务人中的党员担任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