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有权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