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五十三条有效业主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