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付费方式和标准,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不配合管理为由,减少服务内容或者降低服务质量;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或者限制业主交纳水费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