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十八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