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

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社区党组织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并在推选完成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名单、分工、联系方式。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