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第二章 船舶第九条有效下列船舶可以办理国际船舶登记:(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有住所的中国公民所有或者融资租赁、光船租赁的船舶;(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成立的法人所有或者融资租赁、光船租赁的船舶;(三)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成立的非法人组织所有或者融资租赁、光船租赁的船舶。国际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不受限制。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