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下列船舶可以办理国际船舶登记:

(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有住所的中国公民所有或者融资租赁、光船租赁的船舶;

(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成立的法人所有或者融资租赁、光船租赁的船舶;

(三)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成立的非法人组织所有或者融资租赁、光船租赁的船舶。

国际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不受限制。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