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支持境内外企业和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航运保险、船舶融资租赁、海损理算、船舶交易和航运仲裁等服务。

鼓励在海运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