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第六章 税费和海运服务第四十三条有效支持境内外企业和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航运保险、船舶融资租赁、海损理算、船舶交易和航运仲裁等服务。鼓励在海运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