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申请人不能提供权利取得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事项与权利取得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二)第三人主张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且能提供证据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已签发的登记证书内容相冲突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