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县管道装备制造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管道装备制造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