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禁止开垦湿地。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壅水、阻水设施或者构筑物。禁止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有毒有害废水,禁止在水域滩地内或者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