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源头保护,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涵养水源,对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按规划逐步退耕还林,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