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源头保护,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涵养水源,对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按规划逐步退耕还林,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