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收集、挖掘、整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相关历史资料信息,充分利用文字、音像制品、图画、电子文本等形式,有效表现其所载内容,供社会公众参观、了解。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