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与规划第十一条有效省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批准的条件和程序,依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申报市历史文化街区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文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市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批准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