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国土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绿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下级国土绿化规划应当依照上一级国土绿化规划进行编制。国土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适应防灾避险需要,保持历史风貌,体现本地特色。经批准的国土绿化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