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并配备必要的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由林业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城市市区公园及园林、林木的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能分工负责。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