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一)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

(二)踩踏、刻划、拴挂、攀折树木花草或者掘取树根树皮、非法采摘花果枝叶;

(三)擅自在绿地内排放污水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绿地内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占用绿地种植蔬菜、农作物或者饲养家畜家禽、堆放物品或者未经批准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牌、线杆及其他设施;

(五)损坏、刻画绿地内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及其他绿化设施;

(六)其他损害绿化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