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一)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
(二)踩踏、刻划、拴挂、攀折树木花草或者掘取树根树皮、非法采摘花果枝叶;
(三)擅自在绿地内排放污水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绿地内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占用绿地种植蔬菜、农作物或者饲养家畜家禽、堆放物品或者未经批准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牌、线杆及其他设施;
(五)损坏、刻画绿地内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及其他绿化设施;
(六)其他损害绿化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