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土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植花草、恢复植被及其抚育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风景名胜区绿化工作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