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不动产登记载明的房屋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一致。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相关信息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享。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登记、核发与房屋用途相关的行政许可证照时,应当告知申请人经营的业务范围应当符合规定的房屋用途要求。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