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位置、建设规模;

(二)建筑位置和布局(建筑定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适合建设与禁止建设的建筑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建设用地出入口、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三)绿地、停车场(库)的规模,用地范围内的主要道路和主要管线接口、室外地坪标高;

(四)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总体布局、规模和道路、管线控制标高等;

(五)规划条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内容。

道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包括道路规划红线、实施边线、道路断面布局、交叉口形式、控制点标高、桥梁梁底控制标高等内容。

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包括管线具体走向、管位设置、管道规模、控制点标高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