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地块城市设计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规划条件分为强制性内容和引导性内容。强制性内容一般包括:用地位置、用地面积、用地性质、适合建设与禁止建设的建筑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用地出入口方位、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人民防空设施设置要求等;引导性内容一般包括:建筑形式、色彩、风格、交通组织、绿色建筑等级等。

根据相关规划的要求和建设用地性质,可以将引导性内容调整为强制性内容。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