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按照规定获得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依法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后,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条件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并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