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近期保护和建设规划,经市、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保护和建设规划应当分步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安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整体布局及其保护与开发的时序,包括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历史文化保护与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国土空间综合治理、生态保护修复以及其他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等内容。

近期保护和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