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国土空间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情形确需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后,依照原编制程序组织修改、报批。

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依照原编制程序组织修改、报批:

(一)所依据的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更的;

(二)经定期评估确需修改的。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